案号:(2020)川0115民初2119号
1、案情介绍:2019年12月,买方购交易方坐落于温江的产品房,通过居间服务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,房子总价1035000元,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%。合同签订后,买方已依约缴纳定金100000元、首付款180000元。时因新冠肺炎疫情房子过户延迟,之后买方与家人商量后不认可此房子,且觉得房价过高,遂需要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交房款,双方没办法就此达成一致,卖方起诉买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及其它损失共计315000元。
2、办理结果:律师代理被告(即买方)参与诉讼,接案后通过研究案情,发现被告并无贷款购房资格,房子中介为提升营业额并获得佣金,通过向银行提供不真实贷款资料,使买方违法获得贷款资格,如履行此房子交易合同,势必使买方处于违法风险之中,因此确实应当解除合同,并倡导合同因约定的贷款方法违法而无效,而且即便被告对缔约有肯定过错,原告倡导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显失公平,应当依据实质损失调减。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,违约金调减为80000元。另外因中介方有明显过错,通过协商使其全款退还了买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。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结果感到认可。
3、律师点评:合法的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,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,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,因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,缔约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本案如双方严格履行合同,势必致使违法结果的发生,买方因此处于违法的不确定风险之中。在此状况下买方提出解除合同,客观上阻止了违法结果的发生,为弘扬遵纪守法的价值观,其倡导应予支持并鼓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