进看守所多长时间批准逮捕的
进看守所37天内人民检察院需要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依据国内《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觉得需要逮捕的,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,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。在特殊状况下,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
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觉得需要逮捕的,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,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。在特殊状况下,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。
对于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。
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,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,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后立即释放,并且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。对于需要继续侦查,并且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。
2、进看守所批准逮捕的条件
找法网提醒你,逮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.可能推行新的犯罪的,或者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;
2.有风险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;
3.可能毁灭、伪造证据,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;
4.可能对被害人、举报人、控告人推行打击报复。
进看守所批准逮捕的程序
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:
1.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建议;
2.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察,并作出是不是批准逮捕的决定;
3.决定逮捕的,由公安机关进行实行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条
逮捕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由公安机关实行。